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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的连杆组由连杆体、连杆盖、螺栓和轴承组成 连杆组由连杆体、连杆盖、连杆螺栓和连杆轴承组成,有锰合金结构钢锻造而成,并经过淬火、回火和喷丸处理。 连杆小头用来安装活塞销。连杆小头内压有两个衬套,两个衬套之间的间隙行程凹槽,杆身的油道彼此相通,有杆身孔中进入的机油送到小头以润滑活塞销和衬套。小头呈楔形,可减轻连杆的重量,并且可使冷却活塞顶部的机油落下来再次润滑活塞销。 连杆杆身连接着连杆的小头和大头。杆身呈工字形断面,这样既减轻连杆的重量,又保证连杆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杆身中间有润滑小头的油道,油道在大头一端偏离连杆中心,其目的是提高轴承的承载能力,当活塞在上止点爆发压力 时,曲轴上的压油孔正好对准连杆杆身的油孔,这样能给活塞销以充足的润滑,可延长活塞销的使用寿命。 连杆大头为平切口式,连杆盖和连杆体有两个圆柱销定位,并由螺钉依靠精密加工的螺纹将其紧固在两杆体上(设锁紧装置),连杆螺钉的紧力矩为190~203N·m。 在康明斯柴油机上采用两种不同形式的连杆。这两种形式的连杆式完全能互换的,并能够安装到相同的发动机上。 早期设计的连杆在杆身和盖上装有两个装配定位环。这种连杆在杆身和盖上仅有一处平衡台。现在设计的连杆杆身和连杆盖上则装有四个单位环。这种连杆在杆身和盖上各有一处平衡台。 连杆大头中装有连杆轴承,采用耐磨合金轴瓦。钢背上面为铜铅合金层,其合金厚度为0.5mm。其次是捏层,厚度为0.01mm,用以提高覆盖层的结合性。上面为镀有铜铅合金层,提高了轴承承受负荷的能力和耐疲劳性,还具有良好的减磨性和耐蚀性。所以对于镀有电镀层的轴瓦,应不就行镗削或刮削,否则将镀层搪掉,就完全去原来加覆盖层的意义了。 在康明斯柴油机上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连杆轴瓦。现在的连杆轴瓦比早期的连杆轴瓦具有更大的承载能力,不要将新的和旧的轴瓦混装在同一连杆上。不同的连杆轴瓦可以从连杆轴瓦背面的零件号来加以识别。永远不要再同一根连杆上混装不同型号的轴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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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余热的利用 柴油发电机组余热转化问题一直深受行业内的关注,随着发电机组技术研究的进步,人们已经研究出如何合理利用发电机组余热方法,下面由维曼发电机出租租赁为大家介绍一下这项技术: 一、缸套余热利用机组 缸套余热利用机组能把燃料利用率理论上提高到70%左右。缸套余热利用机组采用两套冷却系统(亦称双循环机组),一套是原有的冷却水箱、另一套是改造后的热交换器,两套冷却系统由控制系统根据机组运行情况切换。当需要供暖或是需要供应热水时,通过热交换器把缸套内水的热量传递到外部循环水中加以利用。控制系统由公司自主研发,实现两种冷却方式的自动切换,对发电机组、发动机、发电机有报警保护作用。 二、尾气余热利用机组 尾气余热利用机组把能机组燃料利用率理论上提高到90%左右。尾气余热利用机组是在双循环机组的基础上加装一个热交换器,此热交换器的功能是把尾气中的热量传递到外部循环水中。在热交换器循环系统中缸套中冷却水的热量和废气中的热量通过不同的两个热交换器传递到外部循环水中。控制系统基本原理同双循环机组,对柴油机也有可靠保护功能。




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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