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临时工的好处 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中,很多企业都面临着招工、裁员、生产订单大幅增加的双重矛盾问题,裁员过头可能导致用工量不足,招工多了,又担心形式不好时的裁员问题。如何实现双赢?针对于此,我们公司可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临时工方案。通过与华路卓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由我公司组织人力、负责招聘、合同建立、工资支付、保险缴纳、退工处理等所有人事流程。企业可根据定单长短,生产需要,要求租赁期限在1个月—6个月不等的短期用工需求,公司临时工服务范围覆盖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 02 为什么选择甘南劳务派遣 1)从业经验人均5年以上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80%的人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资质。 2)拥有700名专业的全职临时工队伍,随时反应满足企业的紧急用人需求; 3)专业、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坚持服务至上,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客户口碑满意度93%。 4)服务过上百家企业的成功行业经验。 5)200多个所院校合作,多地人才成功输送方案 6)多家招聘网站战略伙伴,成熟,快捷的招聘渠道。 7)专业的网络信息平台支持,更具前瞻性。 本公司主要向佛山,中山,新会,鹤山,开平,恩平,肇庆,四会,高要,增城,南沙,番禺,花都,清远,从化,珠海输送劳务派遣工,本公司业务有;劳务输出,临时工派遣,代发工资,生产线外包,计件承包,员工挂靠,长期工派遣,短期工派遣,冲压工派遣,电工派遣,木工派遣,一站式服务,欢迎企业来电合作

甘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甘南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甘南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甘南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甘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甘南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甘南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甘南劳务派遣公司拥有500人团队的临时工队伍, 2.主要负责中山,珠海,江门,新会,台山,番禺,增城,南沙,广州,肇庆,佛山等地区劳务派遣输送 3.在各地设立分支招聘网点:日输送10-100人不是问题,现有大量装配工,生产工,临时工,短期工派遣,冲压工派遣,操作工派遣 欢迎来电合作

主要从事:禅城劳务派遣 三水劳务派遣 高明劳务派遣 南海劳务派遣 顺德劳务派遣 里水劳务派遣 狮山劳务派遣 丹灶劳务派遣 平洲劳务派遣 大良劳务派遣 大沥劳务派遣 陈村劳务派遣 容桂劳务派遣 龙江劳务派遣 容桂劳务派遣 杏坛劳务派遣 均安劳务派遣 社会工派遣、临时工外送、劳务外包、农民工输出等人力资源服务。以人为本互利双赢。业从事,普工临时工,人才输送,短期工租赁,暑假工寒假工,代理招聘,劳务输出,各类人才派遣服务。现有员工1500余人,为企业提供各岗位员工操作灵活,服务过的有纸品、电子厂、玩具、塑胶、饰品、鞋业、五金厂各类行业,长期向, 珠海 江门 韶关 清远 广州 中山 深圳、东莞、惠州、珠三角地区大批量输送劳务工,深受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甘南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甘南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甘南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甘南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甘南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甘南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甘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甘南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根据国资委制订的国企会计准则,只有正式工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而临时工的工资计入营业费用,在国资委的管控之外。而且,国企正式工的收入常年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临时工的工资则低得多。由此大量雇佣临时工不仅能帮国企降低用工成本和提升经济效益,还能帮国企扩大工资总额,巩固既得利益。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村放开。城乡迁移的浪潮推动了甘南劳务派遣的发展。虽然绝大多数农民工是自发或者在自己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迁徙到城市工作的,但有的农民工在迁徙过程中得到了当地劳务派遣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的组织主体是县和乡镇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地方政府也会协助将农民组成建筑包工队或者保姆队,对外承揽服务。这类实践在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在前年结束的脱贫攻坚站中,政府对外输出劳动力来帮助群众脱贫是重要的做法。外资进入中国也助推了劳务派遣的发展。对于早期进入中国的外商驻华代表处和外资公司而言,他们对中国知之甚少,招工不便。 同时,政府意图通过控制用工来监管这些外国机构。我国早的一家专业派遣机构——1979年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FESCO)——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类外资人力服务公司至今是中国劳务派遣市场上的一霸。 之后虽然外资机构有了招工权,但是使用派遣工的做法长期维持下来。外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跨国企业总部对于其中国分公司的人员数有控制,使用派遣工可以绕过这种控制增加员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狂涌。 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东莞,为了满足蓬勃发展的出口加工业的需求,当地政府不仅自己成立劳动中介为企业输送人力,也鼓励私人中介的发展。同一时间的温州也见证了私人中介的崛起,为繁荣发展的私企提供人力。这些中介早靠向求职者收钱营利。 甘南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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